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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经观点-雷贤达
> 《财经观点-雷贤达》专业操守与道德
雷贤达1975年,毕业于英国伦敦及政治经济学院,获经济学士学位及人事管理专业文凭。 1985年加入施罗德基金公司,出任投资主管、执行董事及副主席等职位。09年3月荣休,转任公司非执行董事及副主席。2005年起,出任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总经理,08年起任副董事长。
曾任香港交易所理事会理事、现货市场咨询小组委员及上市委员会委员、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委员会委员、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、收购及合并上诉委员会委员及公众股东权益小组委员
。2000年曾参与国内投资基金法草拟论譠,并为
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评审委员会成员之一
。 09年2月获香港恒生指数公司委任为恒生指数顾问委员会成员。
被市场尊称为「基金教父」。
《财经观点-雷贤达》专业操守与道德
2010/05/04 10:51
打印本文章
《财经观点》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(SEC)起诉高盛集团误导投资者一案,在市场引起
极大反应。
过去几年,我们已看到资本主义「最差的一面」,就是只顾赚钱,放纵利用极度宽松及积极
不干预政策,令少数人受益而社会整体利益受损。更严格的监管及取缔不负责任的投资行为,在
道义上是必要的,这样我们才有可持续发展的基础。
我提出以下几个问题,希望投资者,发行人和监管者一同去思考:
如果投资银行或发行人已可以清楚看到某一行业很有可能大幅下跌,并可能出现灾难性的危
机,或者已有不少经济学家及策略师的大量的研究及分析,警告该行业很容易发生大幅下滑,发
行人还应该向客户投资者发行和销售相关行业的产品吗?
在某些情况下,可能是客户要求投资银行发行此类产品,来与市场对赌,这时投资银行又应
否推出此类有问题的产品?
即使投资银行是逼不得已发出这些产品,投资银行既然了解产品合同将对另一方甚为不利,
是否还应邀请第三方成为对手而令合同生效?明知出售产品是会令对方受损的,但仍继续?
*投行不应认为自己只是合同的撮合者*
任何发行人都要对合同的买卖双方负责任,而不应变成买卖双方的其中一分子。如果已知某
种情况一旦发生或已有迹象表明即将发生时,合同的另一方将因而极为不利,发行人还应如常去
促成合同?甚至在市场出售及邀请更多的投资者加入?发行人是不是只简单地认为自己是合同的
撮合者,而没有任何道义上的责任?
如果客户执意要和市场对赌,投资银行大可成为对手,而不是再去找第三方。如果投资银行
诱惑第三方参与这样的合同,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,这样的交易亦应该被取缔和禁止。
很多时,要作出判断总有一条界线,但投资银行往往倾向于认为投资者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
其中的,故他们没有道义上的责任去为其投资作判断,但我的看法是如有职业道德就不应如此。
*若获利是建基其他人的重大损失,不应允许发行*
如已有证据或数据清晰显示,合同的一方明显处于不利的位置,但发行人却仍继续出售,此
时监管机构有必要采取行动保护投资者利益,我们不应该被放任自由的图利心态凌驾。即使是老
牌的投资银行,如果其产品的获利是建基于其他人的重大损失,或者会对社会造成重大的伤害,
这些产品亦应该不获允许发行。
获得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。投资银行不应该只追求自身利益,而忽视社
会大众的利益。
事实上,投资者要和市场对赌,已有不少工具可选择,如期货合约、沽空、ETF等等,没
有必要创造更多的衍生工具来沽空,因为合同的一方若太掌握事情和利益,另一方必成为牺牲品
。投行在一方提出推出产品时,就应该负上道德的义务去拒绝。
若果这样的产品真的发行了,投资银行不但不购买,反而更立即向第三方推销或进行对冲以
减少风险的话,那么,投资银行就没有承担道义上的责任。投资银行实应停止这种产品的发行,
不必再搬出不同投资者有不同风险偏好的观点。《资深基金业人士 雷贤达》
注1:本文为个人观点,并非任何劝诱或投资建议。
注2:本文由雷贤达先生口述,《经济通通讯社》记者蔡苑筠笔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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